建筑大师被开发商做广告招牌 贝聿铭胜诉在望
据原告贝聿铭先生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律师称,2008年,第一被告常州常发城北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一处楼盘周边,悬挂了大型户外广告,上有“常发地产携手国际大师贝聿铭”等字样,还有贝先生的巨幅照片。不仅如此,该楼盘的售楼折页广告也使用了“贝氏设计,百年传奇”等表述,同时印有原告照片。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为江苏常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网站上的两篇推销楼盘文章,均使用了“更是融入了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的建筑风格”和“力承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作品之精髓”等表述。 《常州日报》和新浪网被列为第三、第四被告。原告认为,第三、第四被告登载的相关稿件出现了“贝聿铭……他首次公开为常州的建筑主笔”、“国际大师贝聿铭充分展现自己的神奇手笔”、“世界建筑大师贝聿铭首度在龙城主笔设计规划”等字样,显属侵权。 在今天的庭审中,四被告对事实部分基本认可(第一被告坚持“贝氏设计,百年传奇”的表述不侵权),并当庭对损害贝聿铭先生的合法权益表示道歉。但就赔偿数额以及公开道歉方式,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侵权及制止侵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强调“这一赔偿数额只是象征性的,不包括精神赔偿。扣除必要费用后的赔偿将全部捐赠。” 四被告辩称,赔偿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如果要赔偿,扩大损害影响的主要责任在新浪网;新浪网代理人则称,前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均受利益驱使,而新浪只是非自愿转载,没收益,要新浪赔没道理。 新浪同意持续一个月、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但对于原告要求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在《常州晚报》和《常州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持续一个月的诉求,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表示不接受。其代理人说:“做不到,没有法律依据,要道歉也只能在相应版面上进行。” 审判长宣布法庭将择日宣判。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