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上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条例》不仅扩大了节能工作的适用范围,从之前的工业节能到现在的全社会各领域共同节能,还着力为社会营造节能的良好氛围。 节能范围夸大从工业节能到全社会节能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对条例作了比较完整的解读。他表示,《条例》中最大亮点在于节能适用范围的扩大。从之前的工业节能到如今的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等等,让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工作。“我们下一步还将制定各个行业的节能标准,包括建筑领域的节能标准、交通领域的节能标准等等。” 管理部门由1家转为多家 “由于过去是工业节能,管理部门相对比较单一。现在节能范围扩展到全社会,一家管理部门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丁伟表示,现在节能工作的管理体制由《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然后是市和区、县的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和监制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符合现阶段本市节能工作的需求。” 执法方面,《条例》第五条规定“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营造全社会节能环境 “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不能仅仅寄望于法律来使得各个领域的节能工作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是法律却可以营造一种非常好的节能社会氛围。”丁伟说。《条例》中的第七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极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更好优化节能的法制环境,让公民的自律意识得到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