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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贯彻落实《条例》 推进建筑节能

2013-9-5 14:4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 评论: 0

摘要: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批准,将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市是全国第一家出台建筑节能条例的地市。《条例》的出台是加快建筑节能事业 ...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批准,将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市是全国第一家出台建筑节能条例的地市。《条例》的出台是加快建筑节能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进步的法律保障,是我市建设系统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发挥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建筑能耗约占我市能耗总量的30%以上。目前,我市既有着建筑面积约5500万平方米,全部是高能耗建筑,能源浪费现象非常严重。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如果以节能50%计算,年可节约标准煤180万吨,节省资金9亿元,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0万吨、二氧化硫4万吨、烟尘3万吨。建筑节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非常明显。

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把建筑节能作为我市推进“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有关精神,真抓实干,奋力赶超,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我市连续三年在全省建筑节能考核中名列全省第一,连续三年代表山西省接受全国建筑节能检查,受到建设部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地对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及时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财政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建筑节能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一,要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目前在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上,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绝对不能让新的建筑变成新的垃圾,不能让新建建筑变成能源消耗的黑洞。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按标准来,按规范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出了问题谁负责。新建建筑节能决不允许再添新账。

第二,要尽快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结合我市“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工程”,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进行。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要带头施行节能改造,让老百姓看到政府的决心,也亲身感受到节能的效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既有建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包括财政资金支持、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以及融资模式等。

第三,要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据统计,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总面积不足城镇建筑总面积的4%,但总能耗却占全市城镇总耗电量的22%,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达到70~300度/平方米,为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因此,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末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降低27%的节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要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在北京、沈阳等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已经有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我市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方面有比较好的条件,希望把这些可再生能源更多更好地开发出来,应用到建筑节能当中。

第五,要尽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目前,国家、省对建筑节能有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而我市还没有出台对建筑节能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希望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第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通力合作、共同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节能减排的大局出发,除了要在本部门、本行业内制定和实施适应建筑节能标准的工作方案外,还要加强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是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发改委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的不予立项。在规划许可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节能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工程报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建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房屋预售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要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五、要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建筑节能的战略目标,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市早日成为宜居、魅力、现代化的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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