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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3-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6| 评论: 0

简介: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认发32号 为深化全省实验室资质管理,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认发[2008]32号
 
    为深化全省实验室资质管理,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现将《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实验室科学管理,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等级分A、B、C级,并按照A、B、C等级递减排序。

    第五条  实验室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A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6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2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8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
    (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100个以上;
    (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
    (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有效期不间断;
    (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
    (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B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4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1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6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
    (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个以上;
    (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5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
    (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
    (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
    (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为C级实验室。

    第七条  省质监局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省直属实验室的初审和推荐;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业务管理实验室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监系统和其他实验室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等。

    第八条  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请等级的实验室,应当向推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验室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明;
    (三) 实验室购买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推荐部门组织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反映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出具等级评定的建议或推荐意见,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  省质监局组织不同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评定。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工作主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或组织现场考核,评定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对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对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验室不能满足规定和要求的,省质监局要及时收回有关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如果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等级评定或已经取得等级评定证书的,省质监局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收回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A级实验室优先承担以下工作任务或项目。
    (一)省质监局安排的能力验证项目;
    (二)省质监局安排的监督抽查任务;
    (三)省质监局安排的科研攻关项目;
    (四)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产品质量鉴定任务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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