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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集团盐田前经理 虚报工程款贪贿被判11.5年

2012-9-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2| 评论: 0

简介:路桥集团盐田前总经理 虚增工程量虚报工程款 贪贿被判11.5年 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前总经理施某峰利用职务之便,与工程部部长周某等人合谋,虚增工程钢筋用量,将虚报的11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并收取包工头 ...

路桥集团盐田前总经理 虚增工程量虚报工程款 贪贿被判11.5年

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前总经理施某峰利用职务之便,与工程部部长周某等人合谋,虚增工程钢筋用量,将虚报的11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并收取包工头贿赂,昨日施某峰在盐田人民法院受审,当庭宣判入狱11年6个月。

虚报工程材料,合谋贪污11万

据检方指控,2010年4月26日,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与包工头林某林(另案处理)签订北环大道路面修缮及交通改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0万元,据施某峰此前证词,2002年至2011年10月份期间他在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任总经理,在2010年5月,盐田分公司拿到北环大道香蜜湖路至新洲路工程后,施某峰挑选了平时与其私交较好的工程队来做,其中包括涉及此案的包工头林某林。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施某峰与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工程部部长周某(另案处理)商议,让林某林虚增工程钢筋用量,以此套取工程款并非法占为己有,随后,周某通过公司采购员何某,将林某林提供的7张金额共计684090元办公发票,计入工程原材料账目。其中,虚增钢筋用量的金额为11万元。林某林收到工程款后,将其中虚增的11万元交给周某,后者将该笔赃款交给施某峰,施某峰最后分给周某3万元。

以朋友急需用钱为名,受贿3万

2010年4月,施某峰给一名平时有来往的包工头张某打电话,称朋友急需用钱,向张某提出借款3万元。

据张某证词,考虑到施某峰为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一把手,并承接了北环大道的工程,为了和施某峰搞好关系,以便从承接工程及工程施工中得到关照,于是在2010年4月28日将3万元作为好处费转让到施某峰的账户。

直至案发,这笔钱施某峰一直未归还。据张某证词,这是作为好处费给施某峰,没想过施某峰会还。事实上,张某的“殷勤”得到了回报。2011年4月28日,张某从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手中顺利取得造价为400万元的项目工程。

贪污受贿双重罪,被判11年6个月

对于检方的指控,施某峰昨日表示认罪,无异议。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审判员当庭表示,在此案共同犯罪中,施某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施某峰如实供述犯罪经过,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良好,辩护律师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对施某峰的犯罪行为,昨日法庭作出判决,施某峰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时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由于施某峰本人并无法定减刑情节,所以不能进行减轻处罚。

背景

曾誓言追查天桥转包案

深圳市路桥集团自去年年底起频频出事。去年该集团原董事长曹中皎涉嫌收受贿赂,深圳中院终审宣判,曹中皎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去年11月,南都首报“盐田160万元天桥造价仅为25万,被层层转包”内幕,该工程承包方亦是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当时,施某峰表示:“不排除有偷工减料的可能,但我们一定会追查到底。”

事后市交委介入调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路桥建设集团给予盐田分公司经理施某峰降职处分,将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项目负责人盐田分公司副经理刘某撤职处分等,据了解,昨日施某峰一案中的涉案人员周某、张某已于盐田法院此前“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受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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