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介入“海之贝”略显草率
对于目前引起普遍关注的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变更事件,记者专门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地方的几位规划督察员。他们认为,按照新的《城乡规划法》,政府核准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可以编制重要地块的详细规划。从深圳湾体育中心在将来要扮演的角色来看,该处地段可算作是重要地块。但是,《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须经批准,仅说明在规划实施阶段需要审定方案。由于城乡规划法中,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更偏重于技术、设计,这也就意味着,规划局做出的行政决定更应偏重于技术方面,而非总体设计方案的取舍。 在深圳湾体育中心的方案招标过程中,中标候选方案第一名为“春蚕”,第三名为“海之贝”,后来经过听证及征求意见,78%%选择“海之贝”,所以南山区政府选择了该方案。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技术设计阶段,规划局不应当介入。《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所以从这点上看,南山区政府的做法没有不妥。 在设计方案已经进行专家论证后,政府应该尊重专家论证的结果。作为一个合法的过程产生的结果,如果随意变动则会引起社会广泛的质疑。如果一定要产生变动,则应仅局限于设计方案的论证。比如北京的鸟巢经过专家论证,变更了局部设计方案,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钢材。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规划局在南山区政府提出申请后,应该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受理,并对其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此时,规划局主要审查的内容应该是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并“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的”核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以退回处理。由此看来,深圳市规划局仅有权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核,而没有权利决定哪一方案当选。现实当中,如果按照目前“规划部门认为‘春茧’方案跟城市结合得更好,有特点、有独到之处,有优势,不用可惜了,所以将其确定为实施方案”的说法来看,规划局做出否定方案的行政决定略显草率,已经属于越权行为。 但是,在《城乡规划法》中还规定,如果规划局发现设计方案有重大的技术问题,应该向行政相对人指出,也就是向本次事件中的业主方——南山区政府指出,并由其进行修改。在涉及城市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规划局如果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责成南山区政府予以改正。 也就是说,即使“海之贝”的设计方案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深圳市规划局也应该先向市政府作出报告,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责成南山区政府进行改正,规划局不应直接插手方案定夺。 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中,今年深圳也将会有规划督察员进驻。作为对城市规划的业务监督及指导方,一旦被督察城市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法、并引起公众关注,成为社会性事件,督察员将会适时介入,及时关注事态的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进行汇报。也就是说,如果深圳以后再发生类似的情况,督察员会在第一时间进行介入,行使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行政监督权。本报记者 张际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