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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等五部门加强公路“三乱”治理

2013-9-4 20:2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32| 评论: 0

摘要: 据交通部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订的《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政府 ...
据交通部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订的《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政府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地区,由交通部等五部门组成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据了解,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目前,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

根据该《办法》,下列行为均属于公路“三乱”: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区、市)政府依法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临时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收费、罚款的;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或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办法》规定,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经认真整改,在取消之日起满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部际协调会议验收合格后,恢复省级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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