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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价格虚高 没收定金无理

2013-9-4 20:1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2| 评论: 0

摘要: 家住上海浦东的冉先生从报纸上看到一则装潢广告,广告上说,某装潢公司在搞优惠促销活动,凡在活动期间与本公司签约的客户,可以获得本公司赠送的空调机一台及施工结束后的保洁服务。于是冉先生急忙赶到该装潢公司了 ...
家住上海浦东的冉先生从报纸上看到一则装潢广告,广告上说,某装潢公司在搞优惠促销活动,凡在活动期间与本公司签约的客户,可以获得本公司赠送的空调机一台及施工结束后的保洁服务。于是冉先生急忙赶到该装潢公司了解此事。装潢公司的业务人员称优惠促销活动马上就要结束,冉先生此时签约仍属活动范围之内,但要先支付定金,即可享受此项活动的优惠。冉先生便主动支付了15000元定金及300元的现场勘测费。不日装潢公司便上门为冉先生作预算,没想到的是这区区80平方米的二室一厅居室,装潢公司作出的预算达16万元,冉先生认为这价位不合哩,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也相差甚远,于是表示不愿再与这家装潢公司合作下去了。但是至今讨不回已经支付的15300元费用。装潢公司的律师对冉先生说,这是立约定金,不履约是可以没收的。万般无奈的冉先生,只得来到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求助。 协会有关人员查看了冉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一般立约定金的成立必须是以签订意向书、预购书等书面协议并实际交付定金为要件。冉先生虽然支付了15000元,但并没有与装潢公司签订过任何书面装潢的意向书,装潢公司没有道理不返还这笔定金。


这是因为,冉先生是由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与装潢公司就工程的预算造价达不成一致而没有签订装潢合同的,那就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一概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而没收定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冉先生和装潢公司在支付立约定金时没有对工程的预算进行过约定,对装潢公司提出的预算造价不能接受而未签订装潢合同,不能认为是拒绝签订合同。装潢公司由此而要没收定金的话,必然导致冉先生在支付立约定金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装潢公司提出的每一项装潢合同的条款,这是不符合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从而未签订合同,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协会认为,接受定金的一方装潢公司应当全额返还定金。


因此,冉先生完全可以向装潢公司要求返还全部定金;至于300元的勘测费,如果装潢公司已经派员进行过实地测量的话,则冉先生应当要支付勘测费,如果没有进行过勘测,勘测费也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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