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价格虚高 没收定金无理
摘要: 家住上海浦东的冉先生从报纸上看到一则装潢广告,广告上说,某装潢公司在搞优惠促销活动,凡在活动期间与本公司签约的客户,可以获得本公司赠送的空调机一台及施工结束后的保洁服务。于是冉先生急忙赶到该装潢公司了 ...
家住上海浦东的冉先生从报纸上看到一则装潢广告,广告上说,某装潢公司在搞优惠促销活动,凡在活动期间与本公司签约的客户,可以获得本公司赠送的空调机一台及施工结束后的保洁服务。于是冉先生急忙赶到该装潢公司了解此事。装潢公司的业务人员称优惠促销活动马上就要结束,冉先生此时签约仍属活动范围之内,但要先支付定金,即可享受此项活动的优惠。冉先生便主动支付了15000元定金及300元的现场勘测费。不日装潢公司便上门为冉先生作预算,没想到的是这区区80平方米的二室一厅居室,装潢公司作出的预算达16万元,冉先生认为这价位不合哩,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也相差甚远,于是表示不愿再与这家装潢公司合作下去了。但是至今讨不回已经支付的15300元费用。装潢公司的律师对冉先生说,这是立约定金,不履约是可以没收的。万般无奈的冉先生,只得来到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求助。 协会有关人员查看了冉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一般立约定金的成立必须是以签订意向书、预购书等书面协议并实际交付定金为要件。冉先生虽然支付了15000元,但并没有与装潢公司签订过任何书面装潢的意向书,装潢公司没有道理不返还这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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