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合同约定屏蔽预付款拖欠风险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这句话印证了工程预付款的重要性,而另一句“万事开头难”也恰恰道出了其在实践中的不易。工程前期施工需要大量工、料、机的消耗和储备,而与其所配套的资金本应由发包方承担,但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具有“买方市场”的特点,施工企业垫资甚至全垫资施工比比皆是,施工企业面对工程预付款可谓“想说爱你不容易”!即使发包人同意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实践中发包人是能拖就拖,能不付就不付。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屏蔽预付款拖欠的风险?协力律师认为其关键在于重视合同约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施工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合同管理,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创造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和条件。施工企业的管理目标是可以分解、细化的,可将“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个管理单元,制定并落实以下管理措施:首先在招投标阶段,要争取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列入投标文件;其次在签约阶段,要将投标文件中的成果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保存下来;最后在履约阶段及时督促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等等。 第二,若遇到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了备案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且对补偿措施未置可否,承包人则应该争取在订立补充合同时即要求发包人明确取消工程预付款之后的补偿办法,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最迟应在工程结算中要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要求。只有慎重把握权利的有无及主张权利的时机和方式,才能将管理潜力转化为管理优势。 工程预付款本来就是适应建设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而产生的一种计价、付款方式。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为了遏制拖欠预付工程款现象,颁布了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均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中对建设资金如何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缺乏详细的操作规程。 在此,协力律师也强烈呼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制定一部关于工程预付款制度方面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章,条件成熟时还应该将此制度增补进《建筑法》,使工程预付款制度成为一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平衡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关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