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成功调解一起亿元合同大案
7月27日,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调解书后,特地送来一面“不辞辛劳、为民服务;主持公道、化解纠纷”的锦旗,充分体现他们对高院法官不辞辛劳,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有效化解纠纷的肯定。
四川高院受理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后,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争议标的额上亿元,受到四川省国资委高度关注。为有效化解纠纷,合议庭在审理中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功能,不辞辛劳,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成功调解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在审理期间,四川高院民一庭法官通过分析双方的诉辩意见,发现引发该案的最大争议是工程造价问题。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争议,诉讼中通常的做法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该案如果鉴定,则涉及对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很多程序性工作,还将产生大笔鉴定费用,而双方当事人也不一定认可鉴定结论。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核算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如果能够说服他们共同派出人员进行核算,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从而将节约的鉴定费作为调解的调节器,以增大调解的可能性和力度。于是,他们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在核对过程中,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法官又通过多次做工作,最终使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协商达成一致。此举为当事人节约了近400万元鉴定费用,降低了诉讼成本,也为诉讼调解奠定了基础。 审理期间,由于时值春节前夕,省建三公司由于面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为解燃眉之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根据省建三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金港公司上千万元的资金。但是,金港公司也提出,由于冻结了全部可用资金,致使该公司正在施工的工程面临因不能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而停工,从而使该公司产生更大损失的情况。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困难及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合议庭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合议庭在查封了金港公司提供的担保土地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裁定由金港公司先行支付894万元工程款,其余资金解除冻结。这样一来,既使省建三公司在春节前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也使金港公司的施工项目得以继续良性运转。 其后不久,由于省建三公司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其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及向材料供应商给付材料款,该公司再次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行给付工程款2000万元。合议庭确认无争议的工程款近1300万元,且金港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裁定先予执行金港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在送达先予执行裁定时,合议庭向金港公司讲明了先予执行的理由,该公司表示理解,同意自动履行,但提出由于筹措资金有一定的困难,希望分两期给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后达成执行和解。 由于承办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当事人在调解中受到启发教育,把认识和主张统一到法、理上来,最终让当事人真心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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