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文件
关于筹备成立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室内装饰协会,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一五”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室内装饰仍将是消费热点,继续保持强劲发展的势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与文化消费需求日益增长。室内陈设艺术是室内装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室内陈设艺术的指导,促进室内陈设艺术的健康发展,是“重装饰、轻装修”的需要,对于提升室内装饰的艺术内涵与文化品位,推动室内装饰整体水平的提高,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和相关企业的要求,并已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我协会决定成立“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目前筹备组已经建立,各项工作正抓紧进行,请各省市协会推荐与陈设艺术相关的设计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专业组织和个人作为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成员,并欢迎从事陈设艺术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报名参加。 附件一: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附件二: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成员申报表 附件三: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筹备组人员名单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陈设艺术相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为行业单位服务,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陈设艺术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提出对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二)根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关于“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办法,开展“陈设艺术设计师”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搜集和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产品设计创新,做好陈设艺术(产品设计和产品生产)优秀企业和优质品牌的推荐工作。 (五)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协作与联合。 (六)开展陈设艺术材料、产品标准制定工作,推广新型材料技术的应用。 (七)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国内、国际专业展览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中国室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会员中从事陈设艺术的设计、材料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等组织和个人,承认并自觉遵守本章程,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加入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委员条件 (一) 须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会员。 (二)企业具备规模经营条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信誉。 (三)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四)海外知名度较高,为中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企业。 (五)国内对陈设艺术材料具有检测、科研、教学能力、信誉较好的组织和个人。 (六)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陈设艺术品设计者。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 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经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核实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用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行使表决权; (五) 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 (二)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委办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为专业委员会及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开展经验交流,提供专业委员会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五)将更新企业基本情况随时递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均由委员会主任会议聘任,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第十二条 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主持,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二)确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提名,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审议专业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或撤销; (六)审议通过关于委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与职责: (一)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提名、经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1、执行委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提出修订专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4、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5、按入会程序,审议通过委员入会、退会及除名,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6、主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附件二]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 入会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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