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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标条款”需在“投标人须知”明确

2008-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6| 评论: 0

简介:  尽管《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同的职责,但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管采双方共同面对和解决的。近日,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标条款的规范问题,河南省鹤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尽管《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同的职责,但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管采双方共同面对和解决的。近日,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标条款的规范问题,河南省鹤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鹤壁市政府采购中心召开研讨会,进行了专题研究。

  大家认为,无效标意味着供应商还未正式开始竞争就先失掉了竞争的资格,无效标发生得越多,对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效率影响越大。由于招标文件没有集中列示或严格限定无效标条款,或虽有列出但不集中,往往容易引发相当数量的无谓质疑和投诉。

  为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招标的公平、公正,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与会人员研究决定:今后,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列出“无效标条款”。这样做既能引起投标人、采购人的重视,能够起到对投标人的提醒作用,同时又有利于评审专家的操作,可以避免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该措施的实行,将为进一步规范该市政府采购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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