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热为何这样难?
目前距今冬开栓供热已不足两个月,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申请停热的用户需提前一个月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9月20日是申请停热的最后期限。许多用户在申请停热过程中,却遇到了供热公司的种种霸王条款,用户不禁纷纷发问——停热为何这样难?
据了解,哈尔滨市2007年出台了《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根据《标准》,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停热后,用户需向供热单位缴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然而近日哈尔滨市许多要求停热的用户向记者反映,供热公司对申请停热设置了种种限制,办理停热实在太难了。 1 是否停热由供热企业说了算 家住哈市道里区安隆街的杜鹏为停热已奔走了10多天,仍未能办成。杜鹏说:“我8月20日到哈尔滨锅炉供暖公司安宁分公司办理停热,但安宁公司要求我必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才能办理停热。可哪个邻居也不愿给签字。我先后找到道里区供热办和哈市供热办,结果都要求回供热公司解决。” 道外区的张女士到哈尔滨太平集中供热公司申请停热时,被告知必须要征得楼下用户签字同意,否则不予办理停热。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发生暖气跑水等问题方便沟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供热公司规定没有分户供暖的不能停热,已分户的必须满足所规定的停热条件:在时间上,新房入户两年后可以申请停热,这是因为房屋质量保修规定中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年,如果保修期内停热后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分不清。在房屋位置上,由于供热开关大多设在一楼和顶楼,因此,这两个楼层不能停热。此外,关于靠山墙的房屋,有的公司允许停热,有的公司则不允许。 一些用户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作为热用户,却没有热商品的选择决定权,自己不用热,却要由供热公司说了算。政府为什么把停止用热的决定权给了供热公司? 2 标准模糊给企业可乘之机 对于停热标准,省供热条例规定: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但由于何种情况才算“危害其他用户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省供热条例中没有详细规定,哈尔滨市也没有出台细则。省供热条例停热条件和标准模糊,给了供热公司可乘之机,各供热公司就自行制定了执行标准。 “除一楼、顶楼和靠山墙的住户不能停热外,有些还要依据房屋具体情况来评估,以确定是否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直属供热公司经营科黄科长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供热公司不但制定了相关硬件条件,有的还制定了“软”条件:要求停热用户征求四邻同意并签字才可以停热。家住道里区的杜鹏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就是由于邻居不签字,他至今办不成停热。 供热公司之所以不愿让用户停热,关键是利益问题。一位供热公司技术负责人说,用户停热后,因为目前供热设施调整能力有限,供热公司几乎不能降低费用,而停热补偿费又太低,不足以补偿损失。因此,公司尽量避免让用户停热。 3 专家:政府应制定配套政策 由企业制定停热标准,热用户纷纷质疑,认为应该由政府制定才能保证公平。“对于什么样的房屋和供热设施不适合停热,我们知道得很少,只能听供热公司的。”住在道里区的刘先生说。 对此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供热设施有新建的、后分户改造等多种多样,至于什么样的房屋不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和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都要根据房屋和供热设施情况而定,难以制定详细的标准。而对于有的供热单位以需要“邻居签字”为由难为办理停热的用户,相关负责人表示,“邻居签字”的要求没有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只要不影响别人用热、不影响公共设施的用户均可申请停热。一般情况下,没有分户供热的用户不能申请停热,1楼、顶楼等影响供热系统循环的用户不能申请停热,其他用户均可正常申请停热。 哈尔滨热电工程设计院工程师朱允文接受采访时说,既然可以停热,政府就应该首先在技术上提供保证,使停热后的房屋处于安全状态,让用户都可以申请停热。而目前政府允许停热,但又不能提供技术支撑,制定不出详细标准,而是提出种种限制,不是谁家的房屋都具备停热条件,这样就限制了热用户。 黑龙江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乔榛说:“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属于公共品,管理公共品,政府应该是标准的制定者和裁判员。在没有详细又明晰的标准的前提下,由于供热公司制定了标准并行使裁判权,这实际上等于政府把停热决定权给了供热企业,居民处于被决定的处境,这是不公平的。” 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停热标准还是补偿标准,政府应该充分调研,制定出公平合理、详细明晰的标准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