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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节能设施至少保修5年

2009-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1| 评论: 0

摘要: 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节能条例”又新增、修改了十余项内容。为鼓励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中不断提高节能效 ...
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节能条例”又新增、修改了十余项内容。为鼓励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中不断提高节能效果,草案修改稿中提出,节能效果如果优于“国标”和地方规定的,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并且对百姓住宅的保温层设置保修期。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约定保修期限高于五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居住建筑共用部位保温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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