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地方动态 河北建筑新闻 查看内容

河北省加强节能立法建设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

2009-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9| 评论: 0

摘要: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而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同时,《草案》还规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源供应计量服务体系,鼓励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能源供应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
  《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不少居民对于闲置的房子被收取暖气费存在的反对意见,正在审议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分户计量用户冬天不用热不收费。
  正在审议的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第四十五条还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孙平对该条文作出了如下解释:“这就意味着,如果你的住房是分户计量,只要你冬天没有用热,那么你不用掏一分钱。对于尚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如果冬天不用热,这就要看当初是怎么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初的规定来缴纳费用。”   与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新增加了一条,2008年10月1日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用暖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据了解:2006年6月28日,原建设部出台了《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和时间表,这使得供暖改革成为这个冬季的热点话题。
  建设部出台的供热计量实施意见要求,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而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目前,河北地区公共和居住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大部分是集中供暖单管垂直系统,个别的还是古老的水平串联系统。这样的采暖系统,把一幢建筑内的用户的各个房间连接成几个或一个系统,动一发牵动全局,用户不能进行系统调节和室内温度控制,根本无法实现按需用热和满足舒适生活环境的需要。加之,房屋建筑供热采暖系统长年失修,造成单管垂直系统水力和热力工况严重失调,即多层居住建筑的顶层房间室温过高,热的打开窗户,造成能源极大的浪费;低层房间室温过低,使人们冷得受不了,严重地影响了供热采暖质量。既造成了热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增加了政府和百姓的经济负担。实施供热分户计量,在河北地区势在必行。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