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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9-4-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5| 评论: 0

摘要: 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需要停气 应提前24小时通知 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办法明确规定,管道燃 ...

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需要停气 应提前24小时通知

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办法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我市已累计建成然气高中低压管线1200多公里,门站6座,调压站57座,调压箱(柜)2000余台,实现了对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个主城区的全面覆盖。全市发展然气居民用户43万多户,公福用户3620多家,工业用户41家,汽车加气站用户10座。会议认为,城市燃气是一项公用事业,同时更是一种高危行业。城市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不仅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城市的公共安全,而且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政策解读】

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合同

办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城市燃气供应质量。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城市燃气调峰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调整燃气供应结构。

用户逾期不缴费要收滞纳金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予催告,按合同约定追缴燃气费和滞纳金;对书面催告超过7日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对计量有异议可申请检定管道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燃气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处理。

管道燃气用户对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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