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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共场所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2013-8-29 14:5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7| 评论: 0

摘要: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定明确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建设和装修要求,以及室内空气质量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   根据规定,商场、书店、写字楼、博物 ...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定明确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建设和装修要求,以及室内空气质量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

  根据规定,商场、书店、写字楼、博物馆、图书馆、游泳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都将纳入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范围。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将设单位需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每两年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医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才可继续运行。

  此外,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继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等行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1千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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