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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揽工程后失踪 债主起诉挂靠装饰公司

2013-8-29 15:0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9| 评论: 0

摘要:   2011年3月,胡民与南昌市某装饰工程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约定胡民挂靠在该装饰公司名下。挂靠期间,胡民以该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工程自行承揽,装饰公司为胡民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 ...

  2011年3月,胡民与南昌市某装饰工程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约定胡民挂靠在该装饰公司名下。挂靠期间,胡民以该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工程自行承揽,装饰公司为胡民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质证及相关资料,装饰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工程款进入装饰公司账户。

  随后,胡民以该装饰公司项目部名义,承接了龙虎山天玉台入口广场工程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胡民陆续向吴军购买了98吨水泥。2011年9月9日,经胡民与吴军结算,胡民向吴军出具欠条,确认欠吴军水泥款44590元,并约定在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

  2012年1月11日,胡民以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名义向吴军承诺,原定于2012年1月20日前还清的水泥款,在发包方江西大道乾坤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当天归还,如未按此承诺履行,愿意承担1.5万元违约金。

  2012年1月17日,发包方江西大道乾坤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款至装饰公司账户后,装饰公司及胡民未按约定向吴军支付水泥款,胡民也不知所踪。后吴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及胡民承担归还水泥款44590元及违约金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胡民挂靠在装饰公司名下,以项目部名义购买原告吴军的水泥,与原告吴军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胡民拖欠原告44590元水泥货款未按约定归还已违约,应承担支付44590元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而该装饰公司作为一个建筑企业,明知建筑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仍然与胡民签订挂靠协议让胡民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装饰公司对被告胡民的违约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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