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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眼睛受伤 房主被判赔10万

2013-8-29 14:5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1| 评论: 0

摘要:   房子装修,何女士将打线槽的活交给李师傅干,结果李师傅在工作中眼睛受伤,她被告上法院索赔。何女士觉得冤枉:我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他,我与他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我不应担责。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 ...

  房子装修,何女士将打线槽的活交给李师傅干,结果李师傅在工作中眼睛受伤,她被告上法院索赔。何女士觉得冤枉:“我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他,我与他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我不应担责。”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何女士最终没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她被判赔偿李师傅10万余元。

  何女士在给房屋装修时,将打线槽的工作包给了李师傅,双方约定价格为600元。4月6日,李师傅在工作时没对眼睛进行保护,结果被飞溅的碎块击伤左眼。受伤后,李师傅住院治疗,共花了医药费1.6万余元。经诊断,他的眼球穿通伤伴内容物脱出、半球内异物、左眼视网膜挫裂伤等。经鉴定,他为八级伤残。

  5月14日,李师傅以何女士侵害了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何女士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15.76万元。

  庭审中,李师傅提出“二人是雇佣关系”,而何女士辩称:“我是把装修工程承包给他,我与他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因此我不应承担责任。”为了证明,何女士提供了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认为,何女士不能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李师傅称与何女士是雇佣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李师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何女士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李师傅工作时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赔偿10万余元。

  律师

  若是承揽关系 房主一般不担责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哪里?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称,二者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用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如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是平等关系。在责任承担上:因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应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定做人一般不担责。但如果是因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做人要为伤害承揽一定责任。

  连毅称,请人装修或干活时,一定要事先明确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最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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