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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物保护草案征意见 擅装修文物古迹最高罚50万

2013-8-29 14:5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摘要:   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装修,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50万;除了国有的,私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也能获得财政补贴。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 ...

  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装修,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50万;除了国有的,私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也能获得财政补贴。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认为,文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所有人无论是否具有修缮能力,政府都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据了解,《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拟于近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终审。为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的继续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该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和建议。有意见者请于9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或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草案亮点

  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也能获补贴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时认为,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只有在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情况下,政府才对其文物的修缮、保养给予补贴的规定,严重影响所有人保护文物的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也是长期困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必须予以切实解决。文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仅是所有人的财产,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财富,蕴含着社会价值和社会效益,因此所有人无论是否具有修缮能力,政府都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因此,草案修改条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装修要罚款

  草案还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不得改变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等。

  如果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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