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工程存缺陷 拖欠装修尾款被告上法庭
一业主将房屋承包给施工方装修完成后却故意拖欠装修尾款。追讨未果后,施工方胡某林将业主杨某才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杨某才向施工方支付剩余的工程尾款九千元及利息。 拒付尾款被告上法庭 原告胡某林起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杨某才将其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佛奥阳光花园某座903房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胡某林施工,双方签订了《装修协议》。一个月后,装修工程完工并交付杨某才使用,但杨某才至今尚欠工程款10500元未付。 胡某林曾上门追讨,杨某才拒付工程款还将原告工人打伤。经派出所调解后,杨某才支付1500元医疗费并约定该款在工程款中扣除,因此至今尚欠原告胡某林工程款九千元。胡某林无奈只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工程款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杨某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才辩称,尚欠工程款9000元属实,但因原告负责厕所马桶安装、天花抹灰以及厨房灶台排水等存在施工质量,故被告现拒付上述工程款。 被告主张质量缺陷依据不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才辩称厕所地砖铺贴比走廊地砖高1厘米,天花抹灰有刮痕、不均匀等,厨房灶台排水方向有问题。胡某林则称,排污管由杨本人安装,厕所地砖安装是根据排污管定位进行铺贴的,故责任不于他。天花抹灰出现上述情形是因为杨某才提供的材料所致,并非施工原因。另外,灶台排水方向是因应杨某才本人的要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才称厕所地砖铺贴、天花抹灰以及厨房灶台排水方向等存在质量问题,但杨某才在施工过程中一直负责监督,上述所谓质量缺陷可现场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杨某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另因胡某林仅负责部分工程的包工,并不能排除杨某才的其他施工行为或其本人提供的材料原因所致。综上,杨某才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杨某才向原告胡某林支付工程款九千元及其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宣判后,被告杨某才已自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