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店面装修误伤雇员 雇主要承担赔偿
工作中,谭某的眼部被工友张某误伤,后经过多次手术,眼睛视力都不好,而事故责任无人承担。为此,谭某将老板和张某都告上法庭。8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这起人身伤害案。经过法官在调解中的一番法制教育,老板才明白,员工误伤员工,老板也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聂某是某服装店的老板,他请来谭某为自己的店面进行装修。张某是聂某服装店的员工,为了加快装修进程,张某协助谭某进行施工。2011年6月10日,张某在使用气钉枪时不慎击中谭某眼部,谭某的眼睛顿时血流如注,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多次手术,谭某眼睛视力也只能恢复到0.5。出院后,谭某一纸诉状把老板聂某和员工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元。 接到案件后,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当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聂某对自己成为被告感到十分不解,法官耐心向聂某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打工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劳动保护,作为老板,负有为打工者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即使人身伤害不是由老板直接造成的,老板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虽然谭某的眼伤是由张某在施工时直接造成,但是聂某作为老板,并没有尽到对谭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他应该与张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法官入理分析,聂某恍然大悟,便与张某一起向谭某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与张某一起承担对谭某的赔偿责任,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尽力保证员工的安全。调解结束后,3人共同在调解书上签字,聂某与张某当场向谭某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雇员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雇佣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保护的义务。该法定义务不仅包括雇主不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雇员遭受人身损害,而且还包括雇主应尽到不使雇员遭受第三人的损害,而后者常常为雇主们所忽视。因此,雇主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维护好雇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