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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接近高压线 装修工触电身亡各担责

2013-8-29 14:3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8| 评论: 0

摘要: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根据对各方责任的认定,酌情判定电力公司和房东邹起各承担10%和30%的责任,分别赔偿受害人的父母15404.98元和46214.93元。   被害人邹正在楼 ...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根据对各方责任的认定,酌情判定电力公司和房东邹起各承担10%和30%的责任,分别赔偿受害人的父母15404.98元和46214.93元。

  被害人邹正在楼顶为房东邹起安装太阳能时,因手持的水管表层铝箔没有去除,不慎接触到10kv高压线触电身亡。房东邹起所建的楼房二楼楼顶距离高压线仅有2.64米,邹起建房时,电力公司给予书面警告不得在高压线下建房,但后未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另被害人邹正受雇于王老板安装太阳能,无任何安装资质。被害人邹正的父母在和房东邹起及电力公司商讨赔偿事宜未果后将房东和电力公司诉至法院,并明确放弃对王老板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房东邹起辩称只是叫王老板装太阳能,并未和邹正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邹正受王老板指派的,出了事情当然应该王老板赔偿。电力公司则认为邹正死亡完全是房东违规建房所致,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电力公司已经下达了书面警告,已经尽了法律义务,因此邹正的死亡和电力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线路的电压为10kv高压线,故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电力公司作为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只有在受害人具有故意等法定事由时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电力公司在房东邹起建房时告知其危害,但一者受害人触电并非故意,二者房东房屋建成后至事故发生时电力公司没有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主观上对危险状态的持续采取的是放任状态,故电力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房东邹起在电力公司勒令其停止建房后仍将住房建成,并且在明知安装地点存在危险还让受害人爬上房顶安装太阳能,对被害人的死亡应承担直接责任。另受害人本人违规操作没有去除水管表面铝箔导致触电事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雇主王老板在受害人无资质条件下雇佣受害人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

  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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