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为20万装修款对簿公堂 法院促成和解
摘要: 经山东威海市中级法院调解,威海某橡胶公司与文登某石材公司装饰施工合同一案达成二审和解。根据和解要求,前者支付剩余装修款20万元,双方互相不再追究。 2008年4月21日,文登某石材公司与威海某橡胶公 ...
经山东威海市中级法院调解,威海某橡胶公司与文登某石材公司装饰施工合同一案达成二审和解。根据和解要求,前者支付剩余装修款20万元,双方互相不再追究。 2008年4月21日,文登某石材公司与威海某橡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尽管前者为后者出示过一份“外墙石材干挂预算”,但在该合同中却并未提及这份预算。当年7月2日,该橡胶公司为对方出具了“办公楼干挂金属材料验收单”,将其实际使用的金属材料型号规格及数量予以记录。2009年12月8日,该橡胶公司为对方出具工程总价款单据,注明总款数为147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 该橡胶公司提出,对方未按“外墙石材干挂预算”中约定的材料进行装修,该石材公司辩称,他们一直按“办公楼干挂金属材料验收单”中的材料进行施工的,更何况该橡胶公司对使用的材料已进行了确认。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橡胶公司为此拒付剩余装修款,并将对方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结果为,该橡胶公司支付对方20万元装修款,该橡胶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只在签订合同前提出预算,施工中却未就此跟踪落实,也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施工材料只能以实际施工材料和结算价值为准。法官认为,由于整个工程已完工,双方如果一味就施工材料进行争执,只能重新进行鉴定,而重新鉴定就要拆掉价值近150万元的装潢材料,得不偿失。 为此,审理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昨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该橡胶公司支付对方剩余装修款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