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4年没有装修入住 物管费应该怎么算
熊先生给时报通打来电话: 2007年8月份,我在重庆巴南区鱼洞鱼胡路一城龙洲买了套房子,2008年上半年接了房,一直没装修,没入住。隔了4年,我准备装修房子了,去办理装修手续时,物管要他按照全额物管费缴纳,这合理吗? 本报记者 万雨:熊先生说,小区物管费每平方米0.87元,包括了电梯费。“没有入住,就应该算空置房,物管费也应该只算一半。”熊先生说,自己房子的建面是91平米,这样算下来,4年的物管费应该只有1900元,怎么会多出800多元? 小区物管一位姓廖的工作人员解释,重庆市新的物管条例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从熊先生2008年接房开始,一直到2009年9月份,是按照50%收取物管费,但是从2009年10月份开始,就是按照100%收取。 2009年10月前按50%收取 以后需约定 我们向巴南区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咨询。工作人员表示,1998年颁布的《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作人员解释,简单一点说,就是之前法律明文规定了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情况,应该按照50%缴纳物管费,但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物管条例中,对于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 对于协议 业主、物管的看法也不同 廖先生说,买房时,他们与业主也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里面没有明确交房后尚未入住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但合同中写了物管费是0.87元一个平方,这也是一种约定,业主也签了字,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我们在熊先生处没有看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他说,在一份《业主公约》里面第三十四条,有“高层住宅:0.87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费)”的内容,另外补充协议中对于像熊先生这样,接了房尚未装修、入住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熊先生认为,业主公约中也只是告诉业主,物管费的标准是多少,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相关的约定,就不应该按照100%收取。 律师:应该按照50%收取 尹律师表示,法律中,对于同一个问题,前后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以后法为准,而前面法律有规定,后面法律没有规定的,前面法律依然适用。 2009年10月份之前的物管费收取,双方并没有异议,按照50%的物管费收取。对于之后的,如果熊先生与开发商或者物管公司,没有约定从2009年10月份开始对于尚未装修、入住的情况,物管费应该如何收取,那么就应该按照之前的执行,也就是按照50%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