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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理解不同 装修停工闹上法院

2013-8-29 14:4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1| 评论: 0

摘要:   2011年4月,杜先生因装修新房需要,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附有一份材料表,其中电线材料一项中主选品牌写明中策灿通,产地注明为江西。   装修过程中,杜先生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 ...

  2011年4月,杜先生因装修新房需要,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附有一份材料表,其中电线材料一项中主选品牌写明“中策灿通”,产地注明为江西。

  装修过程中,杜先生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电线为江西中策电缆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牌,与自己当初认为应是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策”电线不符,遂与施工方进行交涉。但被告认为其提供的电线与合同约定相符,“中策灿通”即为江西中策电缆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牌电线,不存在违约。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2011年5月装修停工。

  2011年8月,杜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装修公司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竣工损失。

  法庭经过审查,得知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为“中策”,而江西中策电缆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为“灿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线的主选品牌为“中策灿通”,由于电线、电缆商品并不存在“中策灿通”这一注册商标,而只有“中策”或“灿通”这两个注册商标,结合合同中产地为“江西”的约定,应认定双方约定的电线为江西中策电缆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灿通”电线,杜先生认为应是杭州中策生产的“中策”电线是理解错误。由此,南湖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日前,嘉兴市中院二审又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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