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层层转包 带来麻烦不小
买了新房子,得装修。现实生活中,很多家装都是在层层转包,结果埋下了隐患。在沧浪新城就曾发生这样一件事,虽说房东跟装修的人签有合同,但最后的分包人因为讨要工钱不成,最后砸坏了门。 苏州本地居民余某,在沧浪新城购得一处房产。拿到新房钥匙后,余某便着手开始装修。经人介绍,余某将整个装修工程清包给一直从事家装的朱某。朱某接到活,将其中的木工部分又分包给刘某。刘某作为木工的总负责人,将其中的门窗、门套再分包给姜某。一个小小的家装工程,到姜某手上,已经转包了三次,除了余某和朱某签订有装修合同外,后面层层转包时只有口头承诺,对于工程质量、装修费用结算等都没有书面约定,自此埋下隐患。 姜某接到活时,刘某和朱某都曾表示,活干完即结算工资。但实际上朱某和房东余某在签订的正式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木工等各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人工工资,其中工资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保质期后再行支付。 一天,余某到新房内查看装修进度。姜某看到房东进来,就表示自己工作已经结束,请余某尽快结清工钱。余某看了看装修情况,认为姜某还有一些扫尾的工作没做完,更何况工钱问题应是自己和朱某结算,因此拒绝支付。 姜某听到余某的答复后,非常气恼,认为房东是言而无信,便拿起小锤子去砸已做好的门套。余某赶紧冲上前去抢夺锤子,并与姜某发生冲突。在场的其他装修工马上把他们拉开了。 当天,沧浪区友新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鉴于姜某和余某之间存在着层层转包关系,调解员首先对与纠纷有关系的装修总承包人朱某、木工分包人刘某等进行了调查。 朱某表示,整个装修的木工活是分包给刘某的,刘某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再分包给了姜某,当时口头约定全部做完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资。姜某的木工部分虽接近完工,但仍有一些扫尾工作未做,因此还未进行验收,支付工资也就无从谈起。 调解员随后又查看了施工现场,发现姜某确实还有一些扫尾工作没有完成。此外,余某和朱某签订的家装合同中也确实规定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支付人工费用。 在查清相关事实、收集齐证据材料后,调解员对纠纷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员表示,经调查明确两项情况,一是姜某的木工活确有扫尾工作没有完成,二是姜某砸坏了房东的一扇门套。 对调解员的调查结论,姜某没有异议,但认为当初接木工活时,朱某和刘某都曾口头承诺,活干完就给钱,现在自己的活基本上干完了,房东却不支付工钱,自己一气之下才砸坏了门套。 调解员建议,姜某应先将门套修好,再将扫尾工作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再与房东和朱某结算工钱。鉴于朱某和房东的合同中明确了要扣10%的质保金,因此姜某也应按此执行。经多次调解,姜某答应了。 目前,家装行业在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混乱,发包方式不但有全包、半包和清包之分,而且总承包之下又有层层分包,最终的活又都落在一个个农民工身上,其中房东、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装修工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在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是认定为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上。 本案中,房东余某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朱某进行,从法律上看,其性质为承揽关系,合同相关当事人为余某和朱某。换言之,余某只能向朱某主张权利、承担义务,也只有朱某可以向余某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至于朱某将木工工程分包给刘某,刘某又将门窗等工程分包给姜某,都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房东余某是没有关系的。简言之,姜某、刘某都没有权利向房东余某主张权利,只有朱某可以向余某主张权利,且必须按照当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姜某以自己已经完成门窗木工活为由要求房东余某给付工钱,这是没有道理的,其只能要求他的上家刘某给付相应工钱。调解员在调解中劝说房东余某先行给付木工费,是形势所逼,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从装修房屋的房东角度出发,为了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就需要在装修之前做好更充分的准备。比如,可以和较大的、信誉较好的装潢公司订立合同,而不要找个人的、街头的装修队。在装潢合同中事先约定,未征得房东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在发现承包人有分包、转包苗头时,应当及时向承包人、转或分承包人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预防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