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车库改店面没有产权证 出租人得赔装修费
这个由车库改造的店面没有产权证,近日,因为法院就此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得赔付装修费。 2010年5月份,阿成与晓伟(均为化名)就湖滨一里的一个店面签订了为期3年的出租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600元,并预交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此外,阿成要一次性支付店面转让费15000元。合同还约定,出租人晓伟有义务协助阿成办理工商、税务、申请电源增容等相关证照。 合同签订后,阿成如约支付了店面转让费及押金,随后对店面进行装修,并开业经营。直至2011年3月份,阿成共支付租金19200元。不过,这个店面没有办理权属登记。2011年7月,阿成将店面还给晓伟,不仅如此,随后还将晓伟告上法庭。 阿成诉称,由于店面没有合法的手续,至今晓伟无法协助他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严重影响了店面经营。鉴定店面没有合法的手续,双方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过错在出租人晓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合同无效,晓伟应退还门店转让费、押金,以及已付的房租19200元,同时赔偿装修费15000元。 晓伟辩称,他不是店面的所有权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店面是由车库改造的,尽管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但政府已对此默认。阿成已利用店面经营一年多,在此期间,并无案外人就店面的权属向其主张权利。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影响阿成经营。阿成经营不善,并非他的原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成的诉求。 思明区法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因此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晓伟应退还门店转让费及押金。 法院还认为,由于阿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装修费花了15000元,但考虑其确实进行了装修,并结合已对店面的使用时间,法院酌定补偿装修费为3000元。另外,阿成对店面占有、使用长达14个月,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其主张退还房租的诉求,不予支持。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晓伟应退还15000元门店转让费、1600元押金,并赔偿房屋装修费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