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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03~2004年度采暖期供暖保障金补贴办法

2007-9-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18|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3/09/28【颁布单位】 沈房发15   沈阳市2003~2004年度采暖期供暖保障金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冬 ...
【实施日期】2003/09/28【颁布单位】 沈房发[2003]15
 

沈阳市2003~2004年度采暖期供暖保障金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冬季取暖,现制定我市2003-2004年度采暖期供暖保障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市内具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户)、《城市居民临时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户)的居民采暖用户。
(二)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并已转属但未转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其本人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家庭中其他成员无力承担采暖费的可享受供暖补贴。
二、核定办法
(一)采暖费补贴的面积核定
1、低保户、救助户和困难企业职工以每户60建筑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计算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部分,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2、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沈房改1999年[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补贴,低于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最高70建筑平方米计算。
(二)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
1、条件。已被正式宣布破产又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截止到2003年10月,已经连续6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市属现转属各区尚未转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认定。市属困难企业分别由市经贸委和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三、采暖补贴的限定。对多处住房的补贴对象,仅就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支付;补贴对象将住房出租、出借、改为经营场所或借用、私有租用住房的,不予补贴;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补贴比例

(一)低保户的补贴比例:

1、低保户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100%补贴;
2、其他低保护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80%补贴;
(二)救助户的补贴比例: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50%补贴。
(三)困难企业职工的补贴比例:
1、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对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最高70平方米计算。
2、难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四、操作程序
(一)低保护、救助户

1、认定表发放程序:由市供暖办统一印制“低保救助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并交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将此卡发给各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将此卡发给符合条件的采暖用户。
2、采暖认定审批程序:“低保救助采暖费认定专用卡”(一式四份:采暖用户、社区、街道、供暖单位各一份)由供暖单位协助用户填写。采暖用户持有效证件到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并进行汇总(填汇总表1,一式两份,街道和区民政各一份)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返还接到办事处,由其返还给补贴对象所在社区。社区留一份“专用卡”,入低保户、救助户档案,并分别转交给供暖单位和补贴对象。供暖单位将收集的“专用卡”进行汇总(填汇总表2,一式五份,供热单位、区供暖办,区民政局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后,全部报区供暖办,并给予用户供暖。由区供暖办报到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后,自留一份,返还区供暖办。区供暖办自留一份备案,返还供热单位一份,另两份报区财政局两份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3、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在供暖期内(11月――次年3月),市财政根据各区低保救助供暖补贴基数,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供暖保障金帐户。区财政按月将补贴资金从区财政供暖保障金帐户预拨到各区财政社保资金帐户。待采暖期结束后,区财政供暖保障金帐户和区社保资金帐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区财政(综合)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后的汇总表2,填写低保救助供暖补贴审批表,由区财政。(社保)办理拨款,将补贴资金从区财政(社保)资金帐户拨付到相关供暖单位帐户。各有关供热单位,按照经区民政核准后的“采暖费认定专用卡”登记供暖收费帐,将采暖补贴核准后的“采暖费认定专用卡”登记供暖收费帐,将采暖补贴核销到住户,等额冲减住户的应交采暖费。经区民政核准后的“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及汇总表由区民政留存备查。
(二) 困难企业职工

1、困难企业审报程序:困难企业准备认定所需要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劳动工资手册、会计报表),提交申请报告。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在限定时间内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报市认定工作组。
2、困难企业审批程序:经市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并予以公示。
3、补贴发放程序:建立“2003~2004年度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认定专用卡”(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采暖专用卡”)制度。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到市供暖办申领“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一式四份,采暖用户、供热单位、社区、区供暖办各一份)”。由企业将此卡发给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填写此卡后,经供暖单位认定供暖面积,并附相关证件(离休证、军队转业证、劳模证明等)和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复印件,并经社区认定其家庭自然情况、家庭其他成员缴费能力,再送交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交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收将集的“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进行汇总(汇总表一式三份,供热单位、区供暖办、区财政各一份),报区供暖办审批后,由区供暖办将审批后的“专用卡”返还供暖单位,由供热单位返社区和采暖用户各一份。同时,区供暖办将审核后的汇总表返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持审核后的汇总表到区财政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供热单位按照经区供暖办审批的“专用卡”登记采暖收费账,将采暖补贴核销到户,等额冲减住户的应交采暖费。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采暖费补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否则按违纪严肃处理。
(二)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对采暖费补贴的认定要实行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要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各区除做好补贴工作外,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区域内不发生因认定补贴的上访事件。
(四)为避免资金流失,补贴后审核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救助户临时救助证上注明已补贴字样。
(五)困难群体认证补贴工作结束后,各供暖单位要及时将困难群体的补贴资金核销到户。市有关部门将对采暖补贴资金核销到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核销到户的供暖单位要严肃查处。采暖用户要保管好补贴“专用卡”底联,作为交费抵扣凭证。
(六)今冬供热救济煤的发放由市供暖办、市财政共同印制煤票,并根据市政府供热应急方案及领导批示,将救济煤与应急资金配比使用。市区供暖办、则政局和供热单位要根据煤票及领取单位开具的与煤炭等额收据分别进行有关会计核算,保存好会计档案。
(七)本补贴办法有效期截止2003年12月31日,在此后认定的低保户、救助户不享受当期补贴。区属的困难企业,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其采暖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解决。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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