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提交2011年5月5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表决 第五次修改 拟修改条款为楷体下加横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全称: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OCIATION, 缩写:CB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国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南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并完善行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指导意见、例会、评价等创新工作制度。 (四)开展行业技术鉴定和工程评估,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贸易磨擦。 (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由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