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区违法建设最高按造价10%罚款
摘要: 日前开始实施的《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对于被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当事人不缴 ...
日前开始实施的《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对于被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程》明确,对于经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将由各区执法局立案查处。《规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区执法局将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的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规程》,福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将建立机动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区违法建设开展机动巡查。各区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应明确执法人员包片巡查责任,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确定巡查执法人员,分片包干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违法建设所占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分别报告市、区规划局、执法局和国土资源局。 《规程》规定,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搜集必要的证据,包括进行现场勘验、提供航拍图和现场违建照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