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76个铁路检察院已全面移交所在省市区
2012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至此,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这标志着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攻坚取得重大进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法律定位: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领域的专门检察院 新中国设立铁路检察院,可以追溯到建国之初。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195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逐步地建立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并得到中央的批准。1953年10月,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这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铁路专门检察机关。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按照与铁路局的设置相适应的原则,进行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建工作,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至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已普遍建立,干部基本齐备,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展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与地方人民检察院并行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且明确规定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之后相关的立法精神,仍然规定铁路检察院作为专门检察院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全国人代会历次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多次汇报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工作,得到了认可。 根据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铁路检察院重建恢复运行。从1982年5月1日铁路检察院正式办案,至今整整30年。这30年中,各级铁路检察院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依法办理各类案件近30万件,对铁路乃至社会稳定安全法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法院和公安机关在为铁路这条中国经济大动脉提供法律保障、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虽然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但人财物管理仍在铁路部门企业,管理体制上与司法属性不相适应、与法治建设不相协调的弊端也逐步凸显。在最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作出了将铁路等部门企业管理的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改革任务与工作部署。如今,铁路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也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改革蓝图:从剥离中获得应有的司法地位 6月29日,雨润京城,高检院铁检厅。高检院铁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正在就筹办铁检移交后第一次全国铁检工作会议紧张地忙碌着。新形势、新阶段的铁检工作战略思路、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将在这次会议上得到进一步明确。 记者了解到,由于上世纪80年代的理念和认识局限,对铁检管理体制上的问题简单采取了撤销的办法。1987年相关部门动议,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铁检工作。此后铁路检察机关分院和基层院仍保留,两级院从人、财、物的管理上隶属于铁路,而在检察业务上则属于路局所在的省级检察院领导。当“铁路公检法与铁路部门企业剥离”的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呼声日隆之际,很多人把铁路检察人员称作“穿着检察服的铁路干部”。 进入新世纪,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检改革步伐逐渐加快。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经过多方充分协调论证,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高检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高检院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规范统一、公平高效,铁检改革从停滞到骤然加速的过程,是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法治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的必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