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出台建筑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拖欠将重罚
1月5日,记者获悉,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办法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名册,农民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名册同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追要工程款引发或制造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因违法分包拒不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制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资质、逐出建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