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光电建筑期待路径优化
我国大规模推动国内太阳能应用建筑领域,虽然相比欧美国家晚了近30年,但终于开启了中国光电建筑的大门,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自2009年3月,国家启动建筑光电补贴政策已经2年半,建筑光电补贴已经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批准三批,规定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大于2MW。金太阳补贴项目主要用于工业建筑屋顶,装机容量远大于建筑光电建筑,单项申报规模不小于10MW。实际上这两项补贴都是将建筑作为太阳能发电的载体,都属光电建筑。上述2项补贴三年下来保守估计总量不少于1000MW。毫无疑问,上述建筑光电和金太阳两项国家补贴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太阳能光电与建筑结合的市场,也即国内建筑光电一体化的主流市场。 经过2年半的实践,今年财建〔2011〕623号文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表,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也就是说,这些项目在2011年内应该基本完成,结果如何也将反映光电补贴示范项目的效果和政策有效性。 由于这些项目还没有足够的运行时间确认其优劣和效益,不能妄加断言,但运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值得探讨。 关于技术问题 “建筑光电一体化”的问题讨论已久,而可圈可点的项目甚少。放眼国外,即使有非常抢眼的项目,数量却也不多,说明建筑光电一体化难度不小。在政策中规定的所谓“构件型”、“材料型”、“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的分类,实际上界限难分、相互包含,在具体项目执行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而正是这样的分类决定了单位补贴额度的高低。 “建筑光电一体化”应该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一体化”程度则有高低不同。最优化的“一体化”程度可理解为:满足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和建筑外观装饰的要求。 要满足较高程度的建筑光电一体化,必须在建筑初期给予考虑,在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研究建筑朝向、太阳方位角、入射角、围护结构的结合、建筑外观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其后的各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主体施工等等,这是建设程序的周期决定的。补贴政策要求两年内完成,由于难以与具体项目的建设周期合拍,建设初期即考虑光电一体化难以实现,结果是强行结合、不伦不类。 就现状看,建筑用光伏应着眼于大量既有建筑,着重于具有大量屋顶资源的建筑,着重于改造成本低的建筑屋顶。真正意义上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新建筑中摸索和积累经验,逐渐培育和发展。 关于光电并网 光电并网在国外已经实施多年,国内设备也基本能够满足要求,系统集成技术上主要体现在追求转化率和稳定运行方面。问题在于,光电建筑补贴示范项目明确为自发自用,即低压端并网。从目前的投资效益来看,电价相对较低的西部地区投资配套资金回收期长,投资效益差。比如西北某省的工业用电仅为0.3元/W,甚至远低于内陆地区的生活用电电价。所以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效益优势,应该考虑将补贴项目的重点放在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同时缺电的北方和东部及南方沿海地区,而西北部则以地面电站为主的规模性太阳能发电。 关于光电补贴政策 仅从几个2009年起就获批准补贴项目的地区来看,项目能够完成补贴的资金投入就已经很不错了,除去暂扣的30%资金(文件规定,先期拨付补贴的70%,带项目验收后资金清算再拨付30%),再扣去补贴项目的申报成本,如果按照补贴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计算,初步估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贴资金实际到位不到35%。也就是说,国家光伏补贴的真金白银实际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1/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和项目投资者不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的话,项目装机容量只能完成1/3。据笔者目前了解的部分地区情况,绝大部分项目实际情况与此吻合。 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623号文件要求,“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问题是,资金如何收回?地方和项目申报方的配套资金没有拨付,应当负何种责任?有无具体的法律约束? 国家多次强调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的决心及政策的持续性,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或许在于强调了“推动”,而忽视了“拉动”。 光伏补贴政策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以资金投入为光伏发电这种高投入给予补贴的政策。地方和项目投资者以短期和短视的利益驱动获得补贴利益,光伏发电并不能带来明显的既得利益,因此,配套资金就成了申报报告中的数字。实质上对于光电项目的投资者来说,缺少真正的利益激励,缺失补贴政策的消费拉动机制。因此,这种光伏项目的补贴政策仅仅启动了太阳能光伏应用市场,作为长期可持续性的政策,尚期待路径的更加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