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民用建筑节能经费或将列入同级预算
摘要: 昨日,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将民用建筑节能所需经费列入 ...
昨日,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将民用建筑节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和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表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按照规定,新建建筑的设计、建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省、市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