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8月10日消息,《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我们起草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法规司。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mohurdregulations@126.co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建筑节能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建筑节能统计的管理机构】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建筑节能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资料。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第四条 【领导与监督任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纳入到建筑节能工作计划与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相应的设备; (三)在地方政府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中安排并保障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经费。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地产、电力、燃气、热力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众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