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储制度
摘要: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江苏省扬州市决定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储制度。 据了解,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江苏省扬州市决定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储制度。 据了解,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至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预留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30%。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经审核无异议后出具相关证明,受托银行应在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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