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民用建筑人防工程不合格者或最高罚款5万元
新增和完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 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以不得核发“三证”对 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核把关程序、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作了明确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约束性。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了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批准程序和必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 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批准减、免、缓缴易 地建设费的,规定了批准文件无效,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补建补缴。 卜功富表示,这些新的规定,突出了“以建为主”的原则,有利于遏制逃建逃缴行为,有利于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步伐,增加城市防 护工程数量,有利于提高人民防空防护工程体系能力的快速增强。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新建民用建筑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 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 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等五类因素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将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防部门建设人防工程及其设施。 人防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为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缴、不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法律责 任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使之更具刚性和威慑力。 例如,在新《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因为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为降低修建成本,故意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人防部门责令企 业改正,但企业拒不改正,按原《实施办法》,人防部门除对其罚款1至5万 元外,再无其他手段。 对于许多大的房地产企业来说,5万元罚款与修建人防工程的成本相比过低,企业因此逃避了法律义务。在怀化、在湘潭等城市都发生过这类违 法案例。 对于这种恶意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不按设计图纸 施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人防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卜功富认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重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措施,将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通过这些措施,能有效地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的发生。 目前,湖南省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按照湘价费〔2007〕8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依据不同的抗力等级和城市人防要求等,每平米收取的易地建设 费从700元/㎡~2200元/㎡不等。 同时,考虑各地的情况不同,87号文件还规定,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经湖南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各市(州)还可制定本地 的实施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