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施行
明确职责 事故查处工作更加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印发施行。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住建部负责查处督办 据了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指出,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信息须在网站上公布 《办法》明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在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事故查处督办应在60日内完成 《办法》明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的沟通,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办法》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同时指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