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工程管理 查看内容

山东规定工程超2万平方米须先考古

2013-8-29 12:1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6| 评论: 0

摘要:   日前,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依据新《条例》,建设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项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随着工程建设、旧城改 ...
  日前,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依据新《条例》,建设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项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随着工程建设、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个别地方重经济开发、轻文物保护,甚至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严重威胁文物安全。同时,随着各类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文物勘探、保护工作亟待开展。

  新《条例》明确要求,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勘探。对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中还提出了“地下文物保护区”的概念。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长谢治秀介绍,“地下文物保护区”概念出现在地方性立法中,在全国尚属首次。此举可解决地下文物缺乏保护依据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政府核定公布。在工程建设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这样处理,既保护了文物,也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据新《条例》,山东将在工程建设中推行“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保护措施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立项。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