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设区市平均每吨自来水0.4-0.6元,县(市)为0.5-0.8元/吨 为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作用,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近日,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经测算,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4~0.6元,县(市)为每吨自来水0.5~0.8元。 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设区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按照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测算,城市污水排放量可按城市总供水量(含自备水源)的80%测算。城市污水处理率小于5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5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在50%—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8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100%确定。 目前水平下,经测算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40—0.60元,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50—0.8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规定和实际测算确定。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正常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要求,综合成本监审和盈利测算确定,收费年限25—30年。 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费用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同时,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自备水源用户也要缴污水处理费 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部分特殊群体实施污水处理费减免 另外,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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