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的供热计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2011年自治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会上指出,自治区各地要尽快出台供热计量价格政策,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按热量收取的计量热价按70%执行。2012年底前,各地必须完成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在新建建筑全部实施供热计量的基础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将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南疆三地、州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完成50%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其他地、州、市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完成80%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政策。
据悉,从2010年起,供热计量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自治区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地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中。对没有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低于集中供热总面积25%的城市,将取消自治区建设系统重要奖项的获奖资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张鸿要求,各地一律不向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建筑供热。对具备收费条件而拒不执行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甚至收回供热企业经营权。
截至今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计量装置面积达2142万平方米,但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仅有239万平方米,占热计量面积11.15%。目前,自治区5市7县出台了两部制热价政策,但只有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的部分建筑实施了计量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