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企业胜诉申请执行却无故被拖延二年无果

双方争议的煤堆取料机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关键设备
编者按:
执行难是法院系统近几年来面临的最大顽疾,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种种制度,解决执行难问题,尽量避免法院判决被“打白条”。近期,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就遇到一件“执行难”案件: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泰隆集团宝天曼水泥厂因设备采购而引发纠纷,在两级法院判决之后,面临执行难题。本报今推出该案例的有关详细报道,试图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根源,还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一个正常的买卖合同官司,经过三级法院多次审理,败诉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判决义务,而给胜诉方带来巨额损失。三年的官司,让胜诉方因一个胜诉官司而面临倒闭,背后有何隐情?近日,记者奔赴河南,对这个“难缠”的官司作了调查采访。
经 过
在河南省南阳市衡祥律师事务所,记者见到了本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温东旭,他将这一官司的来龙去脉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2007年1月12日,本案的原告泰隆集团河南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沈矿公司将煤堆取料机设备一台出售给宝天曼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和方式。因沈矿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货,宝天曼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数额的1%的损失赔偿。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内民商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支持宝天曼公司的诉讼请求。沈矿公司不服,向南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南阳中级法院二审作出(2008)南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矿公司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做出(2008)民申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阳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09年2月26日南阳中级法院作出(2009)南民商再字第02号判决:维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商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和中院(2008)南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宝天曼公司遂向内乡县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请求交付设备并要求沈矿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判决生效之后,沈矿应于2008年6月20日履行判决义务。然而该公司却无视南阳各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不是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尽快交付机器设备,而是拖延履行判决义务,最终推迟交付设备共460天。在其不履行法院判决的460天里,宝天曼公司因此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达2600万元。此间,宝天曼公司多次催促承办此案的内乡县法院采取措施,然而,执行判决被长期搁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