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临时建筑逾期不拆即成违建
从海口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严厉打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私分、私占和非法买卖土地,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公职律师陈孝义介绍,农村居民违反《海口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限期清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其非法兴建的建筑物。 ◎村民强行建房将没收土地使用权 《海口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凡未依法进行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不得进行施工。擅自动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强行施工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施工工具,限期拆除土地上建筑物。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据了解,《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口市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五种情形,即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未报建或报建未批准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证和认定违法建筑,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或其他处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