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08年,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已走过20年的风雨历程。20年再回首,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监理制度走过的是一条非常成功的道路。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1988年。1988年5月3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原则批准了原建设部(现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三定”方案。1988年7月25日,原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赋予的新职责,经过认真研究、积极筹划,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此外,《通知》还就推行建筑监理制度的试点城市进行了具体的部署。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张青林在2007年11月27日召开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首届峰会上指出,早在20年前,在我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第一个项目(云南鲁布革水电站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就认识到了业主委托“工程师单位”实施现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将是建筑业未来的必然趋势。现在,建设监理制度作为改革开放催生的四大建筑制度之一,与项目业主负责制、投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一起载入了改革创新的史册。 开始试点 建设监理制度稳健起步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试点的8市2部,即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此,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试点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先后修建了很多基础交通设施,如陕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天津港东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国际通行的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要求,都实行了国际招标及工程监理制,从而逐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模式。从第一批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的20年来,交通建设的工程监理制度,经过开始试点、稳步发展、全面推行三个阶段,逐步成熟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教授认为,交通建设是中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之一,几代交通系统的领导同志、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建设监理人员为引进、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条款,为中国特色的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付出了毕生心血。 中国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理体制,在工程监理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1989年1月9日至17日,原建设部首次组织建设监理考察团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进的建设监理制度,特别是完整的法规体系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设部、原冶金部和江苏省南京市建委组成中国建设监理考察团前往法国进行考察。法国于1929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几十年来,他们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上述两次考察都为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989年5月10日至17日,原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安徽合肥举办建设监理研讨班,就建设监理试点各阶段的理论、政策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尤其是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模式、监理人员的称谓和监理方法,跨地区承揽监理任务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监督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从而初步理清了建设监理工作的思路。 1989年7月28日,原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它全面地规范了参与建设监理各方的行为。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8市2部监理试点的经验。试点经验归纳为: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