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应成一纸空文
9月5日,中华建筑报刊登了《遵化市富力城小区违规开发为何一路“绿灯”》一文,文章说,一家只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的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遵化市开发的富力城小区规划建筑面积达110万平方米。目前开工的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却以“老年公寓”的名义立项报批,跨越资质开发,依然通过规划许可,刚开工就开始预售,相关手续不完善,价格比普通商品房还贵,引起了当地群众的不满和投诉。 该文刊登后很多网站进行了转载,引起了广大网友和读者的热切关注。但遵化市富力城小区违规开发现象并没有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制止,工程建设依然如火如荼。同时,本报近日陆续收到全国各地一些读者的来信,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方面的问题也不在少数。 近年,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方面的事情不胜枚举。例如,6月27日,上海闵行区的“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区发生一幢13层楼房整体倾倒事故,开发商资质已经过期;前不久,北京市有关部门接群众举报,对一房地产企业进行查处,发现该企业就是借用其他正规房地产企业的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去年年底,沈阳市有关部门在查处一违规建房的事件中,发现开发企业使用的资质涉嫌造假。 综观近年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由于跨越资质开发、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资质管理不严等造成了诸多质量安全事故,为开发某个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当地部门形成了某种“利益链”,造成了监管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缺位甚至大开“绿灯”,致使当地一些小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却能够承揽大工程项目的现象屡见不鲜。 众所周知,房地产过热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房地产企业数量在短期内迅速增长。目前,房地产企业不但数量多,且处于“小、散、差”的状态。建设部2000年3月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开发企业的不同资质规定了不同标准,不同资质要求的注册资本不同,不同资质开发的建筑面积大小不同等。但在一些地方落实过程中却成了一纸空文。 根据规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近年来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质不够,便采用划整为零,分期开发,或者使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资质造假等手段承揽房地产项目的新闻屡见报端,早已为公众所诟病。特别是一些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就依靠银行贷款、预售款、施工企业垫资、拖欠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等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少中小企业钻法律空子,在城乡结合部以违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通过圈占、倒卖低价购置的土地积累资金,或通过抵押低价土地获得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此种种开发,人们不禁要问,当地的监管部门哪里去了?为何视而不管呢?在这监管缺位的背后,也许正是隐藏着某种利益关系的纠结。 要遏制这些现象,就要严格杜绝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行为,所以应尽快调整资质管理的制度。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降低虚高的房价、防范金融风险,应用行政手段提高房地产市场准入的门槛,在源头上把关,防止泡沫在产业的上游形成,并全方位地扩散。 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管力度,每个房地产项目不但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还应该建立房地产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让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接受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只有监管制度健全了,项目信息透明了,群众心理明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才能起到给开发商“上把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