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于1996年,十余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太湖地区的环境形势发生很大变化:一是环境污染负荷超过环境容量。目前,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体富营养化、生态退化问题突出。二是环保管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太湖地区环境管理已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源头控制为主,客观上要求实行严格的环保制度,提高环境治理标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以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三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十一五”以来,国家已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考核指标,并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同时,人民群众对保护饮用水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因此,及时修订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科学治太”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在草案修订过程中,我委参与了省政府法制办、环保厅对条例草案稿的修改工作,并邀请部分县市人大、政府进行座谈;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我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省环保厅赴无锡、苏州市进行专题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我委认为,省政府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了环保优先的方针,以更严格的环保制度推动环保工作进步;其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政府既是环保工作的执法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在强化环保执法职能的同时,加大了各级政府环保责任,如水质达标责任制、跨界水质交接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尤其对太湖蓝藻爆发影响饮用水源问题,提出了监测、预警和应急措施。第三,强化了法律责任。不仅把我省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引入该条例草案,同时根据国家环境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对偷排、超标准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执法手段,将有利于遏止太湖流域的环保违法行为。 条例草案仍有个别地方需斟酌修改。鉴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之中,为便于衔接,建议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设定为明年世界环境保护日(2008年6月5日),如条例与国家修订的水污染防污法有抵触,可及时进行修正,以避免法律实践中出现矛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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