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街拆迁合法合规顺民意
2010-03-11 解放街区续拆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得到了绝大部分拆迁户的拥护和支持,但也有个别户对解放街区的继拆工作存在疑虑和观望。为便于广大市民更好地正确认识城市拆迁,依法推进解放街区继拆工作,市旧城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城市拆迁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解放街区拆迁实施细则予以解读。 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房屋及其不动产实行征收。 相关法条: 《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解读:以上法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也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行征收。其实我市城区危旧房改造是以公共利益为诉求的城市拆迁,是与《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相吻合的,解放街区旧城改造是经过充分酝酿、科学规划、组织听证、公告、审查报批等法定程序后进行的,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具有完备的法律要件。 二、危旧房改造被认定为公共利益需要 相关法条: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 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包括: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认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我市的解放街区拆迁改造正是为了提升城市功能、解决城区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等公共利益考虑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条件。 三、城市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解读:我市旧城改造历来有着较高的民意基础,在10年前的胜利街改造时,解放街区的群众就盼着尽快进行拆迁,并在前期的民意调查中有近95%的解放街区群众要求拆迁改造,在历年来的市“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和委员联名提出要求旧城改造,基本是群众催着政府进行拆迁改造。市委、市政府于2008年将解放街区旧城改造列入全市重点工作,对出台的拆迁实施细则也是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了多次公开听证和公示,首先在大司、桃花区块进行实施完善后,再在虹霓、东街、西街区块上全面推开。因此,解放街区旧城拆迁改造工作是顺应民意、科学规划、政策合法、稳步推进的。 四、明确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补偿主体 相关法条: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解读:解放街区续拆工作是由市旧城城中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旧城改造办公室会同永康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组织实施,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不同于其他城市,由开发商来实施拆迁,而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产生矛盾的拆迁模式。我市制订的拆迁补偿政策是周边地区最优惠的,不论是补偿标准,还是安置方式,本次拆迁安置区是目前城区环境最优美、居住最适宜、商品房价最高的溪心区块,这正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的结果,确保了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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