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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化城市供水水质督察

2005-12-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1| 评论: 0

摘要: 本报讯 记者王进魁报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日前,安徽省建设厅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   一是强化供水企业的水质责任制度。城镇供水企业是保证城镇供水质量的 ...
本报讯 记者王进魁报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日前,安徽省建设厅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

  一是强化供水企业的水质责任制度。城镇供水企业是保证城镇供水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实施供水全过程水质动态管理,建立水质安全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严格水质取样、检测制度,重点检测出厂水中致病微生物、有毒化学物和对人体有害的有机物以及消毒副产物。2006年底前,省辖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具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各县(县级市)供水企业应具备出厂水每日必检项目的检测能力;建制镇供水企业要力争在2008年底前具备出厂水每日必检项目的检测能力。

  二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各城镇供水企业每月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出现水质事故的,应有专项的事故情况和分析报告。重大的水质事故发生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当地和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省建设厅。

  三是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2000年以来,省建设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水质专项检查,促进了供水水质管理和供水水质的提高。此项制度将长期坚持。从2006年起,各县城供水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各建制镇进行定期水质检查。省建设厅和各市建委(局)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抽查,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四是切实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是各级城市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不论供水企业的产权结构、隶属关系如何变化,都要确保水质督察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当前,要全力以赴完成2005年度供水水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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