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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防条例拟修改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

2010-11-17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9| 评论: 0

摘要: 这里是上海一个永恒的悲伤。   上海一场大火后   江苏消防条例“胖”了不少   上海大火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昨天上午在审议《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的各位委员纷纷聚焦高层 ...

这里是上海一个永恒的悲伤。


  上海一场大火后

  江苏消防条例“胖”了不少


  上海大火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昨天上午在审议《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的各位委员纷纷聚焦高层建筑的消防隐患。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新增规定2

  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在很多大楼里,楼梯和走道间都设置一道门,这就是防火门。对于防火门,修订草案新增了这样的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新增规定3

  临时脚手架也要符标准


  经过一审后的修订草案,新增了以下这两条规定:“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而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也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新增规定4

  新小区物业担消防责任

  昨日审议的修订草案对消防责任由谁来承担,进行了明确界定:住宅区有物业的,物业企业应当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的,居委会应当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修改稿新增了这样的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同建筑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新增规定5

  临时建筑不符消防标准

  最高可罚3万元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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